海南省卫生高级职称基层评定容易通过不

海南省卫生高级职称基层评定容易通过。高级卫生职称通过率在百分之70。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医药护技四个系列分别有:医疗系列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药剂系列的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护理系列的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 *** 系列的主任 *** 、副主任 *** 。

[海南省]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职称评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职称评定系统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之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余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之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不同范围的工作,两者所评职称互不套改或转换。但是,凡符合条件者,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并不影响其向有关 *** 部门申报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第四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第五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农业生产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考虑已达到的科技文化水平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技术员、助理 *** 、 *** 、高级 ***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等级前标明专业类别。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技术员:

(一)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或者初中毕业后参加15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之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或经营管理,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群众好评。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助理 *** :

(一)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协助 *** ,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三)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四)取得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良好。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 *** :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中学以上毕业学历,或高中毕业后参加300学时以上中等农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 *** 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 *** :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 *** 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 *** 职称4年以上。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或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 *** 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四类奖项:

(一)省自然科学奖;

(二)省技术发明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 ***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第十一条 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 *** ;

(二)省人民 *** 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本省单位或者个人为之一完成单位或者之一完成人的研究开发成果。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软科学研究、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等。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分为省级、市(厅局)级和县(含县级市)级。第四条 本省所属单位或者集体、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外省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在本省内应用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 *** 、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本建设、设备研制或者技术改造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软科学研究、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案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未授国家自然科学奖,而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第五条 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以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省评审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 *** 和省直有关厅局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和本厅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以及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各市、县和省直有关厅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实施细则,由各市、县人民 *** 和省直有关厅局制定,报省评委会备案。第七条 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主持人、主持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市、县或省直有关厅局评委会初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上报省评审会。上报项目时必须对该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对上报的项目,省评审会应当按照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分为四个等级,除均颁发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外,分别奖给奖金:一等奖,五千元;二等奖,三千元;三等奖,二千元;四等奖,一千元。第九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经省评委会评议报省人民 *** 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二千元;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对于贡献较大的项目,经同级人民 *** 批准,奖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第十一条 省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在省财政经费中支付;市、县授予的,在市、县财政经费中支付;省直各部门授予的,在其自有资金中支付。第十二条 经上一级评委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的获奖项目,只能按高奖金额补领差额部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只发给该项目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一般一年进行一次。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为申报时间。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

海南省认不认其他单位评的职称

海南省认其他单位评的职称。

每年国家都有中级职称的统一考试和评定时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职称评定,如果参加了这个考试和评定获取的中级职称证书是可以全国通用的。

如果是单位内部评定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职称评定,只能在单位内部和部分承认此单位评定结果的单位可以用;如果脱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职称评定,步入社会这个中级职称也是没有效力的,需要重新参加国家统一安排的中级职称的考试。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强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属单位或集体、个人,“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凡具有市级水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资源新发现和生物新品种等),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与开发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专利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证书20000元

二等奖奖状、证书10000元

三等奖奖状、证书 5000元

四等奖奖状、证书 20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证书发给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第四条 对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市人民 *** 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安排。

申报请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告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材料;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

(四)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使用意见书;

(六)科技成果归档证明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已获省级、国家级奖励的;

(三)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集体和个人申请,经市主管局、区 *** 审查后上报市评委会。

(二)市评委会评定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报市 *** 审批授奖。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其项目研究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额的70%,不得把奖金分配给与完成该成果无关人员。奖金分配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