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拔尖人才购房补贴6万元/年 公务员不在补贴范围
根据3月31日三亚日报发布的信息,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3月19日发布了《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服务指南》。与2019年2月试行的《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发放规程》相比,《指南》对补贴发放对象如何认定,补贴的标准等予以说明,并对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如曾在海南工作,在2018年3月31日海南施行严厉的楼市限购政策前已离开海南,又在海南在2018年5月13日施行《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后重返三亚工作的人才是否符合条件;夫妻中一方在三亚工作和夫妻均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怎样领取补贴;考取公务员或在三亚事业单位工作是否可以领取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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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明确,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纳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
夫妻双方分别在三亚市及海南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在三亚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并同时在三亚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本人或其配偶已在三亚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1.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2.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4.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 *** 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5.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6.经省、市 *** 认定的其他人才。
需要指出的是,人才在新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以周岁计算(按周年计算以及国际通用的年龄计算方式,以“35岁以下”为例,应指年龄在34周岁12个月以内)。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1.拔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2.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3.硕士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专业职称、 *** 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4.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即时受理即时发放;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即时受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但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住房货币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人才若离岗,从离岗当月起取消补贴发放。
以下为全文:
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三府办〔2019〕105号)、《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发放规程》(三府办〔2019〕19号)。
二、申请对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以下人才:
1.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2.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3.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4.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 *** 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5.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6.经省、市 *** 认定的其他人才。
三、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
1.拔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
2.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
3.硕士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专业职称、 *** 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
4.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四、补贴资金承担比例
1.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财政全额承担;
2.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3.企业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五、受理时间与方式
我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市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请,申报时间如遇节假日冲突的,时间顺延并将及时告知。
1.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实行滚动申报,分别为4月15日至25日、7月15日至25日,10月15日至25日以及次年2月13日至23日工作日时间,2019年11月份开始常态化受理。
2.人才购房补贴一般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为11月15日至25日工作日时间,12月份补贴顺延至下一年度申报。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2.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表;
3.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复印件);
4.职称证书(以考代评取得的职称证书需附上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学籍验证报告(学信网打印)或教育部留学中心认证书(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7.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缴纳清单(社保局窗口打印盖章)和个人缴税清单(税务局打印盖章);
8.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复印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加盖公章);
10.其他所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材料。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向市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提供以下资料:
1.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单位信息表;
2.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单位公示证明和公示结果报告(公示期5个工作日);
5.申报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人员,提供编办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所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登录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表》,《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单位信息表》,《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明细表》,表格需电子版并打印(签名和日期手签),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向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
(二)初核。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核查,经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公示结果报告”,由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统一向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自主创业的人才直接向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
(三)审核。
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收到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申报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限受理材料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四)复核。
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负责申报材料复核,通过内部流转,由组织人社、住建、教育、税务等部门协助复核单位提供材料真实性,各相关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转办理。
(五)发放。
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人力资源开发局向用人单位发放,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八、注意事项:
1.人才在新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以周岁计算(按周年计算以及国际通用的年龄计算方式,以“35岁以下”为例,应指年龄在34周岁12个月以内)。
2.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纳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3.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4.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
5.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并同时在三亚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6.本人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7.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即时受理即时发放;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即时受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住房货币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8.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9.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人才若离岗,从离岗当月起取消补贴发放。用人单位(含自主创业人才)在人才离岗当月,应向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报告。
九、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整改结束之前,不再受理该单位补贴申请,同时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以上指南以政策文件为准。
2022年事业单位管理岗职级并行有双肩挑吗
没有。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并行的要求是:
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2、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3、、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并行实施范围:
1、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 *** 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2、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3、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4、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
单位变为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
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只有部分参公人员可以转换身份为公务员,其他大部分人员都要转换为普通事业人员。
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又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进行了统筹推进, 对党政部门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
政事混杂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市县两级,因此,市县两级也是党政机构规范设置的重点,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市县两级不得设置部门管理机关,不得设置“事业局”,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得再行设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受此方案规定影响,市县两级许多原来设置的 *** 直属事业机构,和“事业局”,统一规范设置为行政机构。又因为受党政机构限额制约,设置方式多以挂牌、内设或者整合到相应的行政机构为主。这类机构主要有市县国资局,单设或者在财政局挂牌;规划局,整合到自然资源局;农综办,整合到农业农村局;质检安检机构,整合到住建局;外事侨务机构,整合到统战部,等等。还有一些原来就是行政部门,因为受机构限额制约,设置为事业局的,在这些党政机构改革中,都统一设置为行政机构,或者整合到行政机关。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原机构保留,只承担公益职能,或者撤销,整合到其他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
机构、职能整合到位后,对于原在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参公人员的,部分随职能划转到新整合组建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原来的工作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调整行政编制进行置换,个人由参公人员转变为公务员。其他大部分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和 原来的普通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一起, 整合到新组建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参与下一步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参公人员身份暂时保留,等待新的人事对接政策出台后按条件转换身份。机关混编混岗、人员身份转换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
真宁腔调,贴心提示:
文章看点:1、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市县部分事业单位将改革为行政机构;
2、 *** 直属事业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体改革为行政机构;
3、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
4、部分参公人员随职能连人带编划转到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转换为公务员;
5、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混岗问题,限期于2020年10月底整改到位。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以后,原来的事业人员大部分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只有少部分人可以转为公务员。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大趋势,将来主要向公益性质转变。
现在事业单位正在实行分类改革,到2020年底将全部完成。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把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逐步向公益性质过渡。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把行政职能划归到相应行政单位,另一种是直接将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对于划归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基本不涉及人员的变化,只是少了部分职能。对于转为行政单位的事业单位,就涉及到了人员身份的变化和分流。
2.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以后,只有单位领导等可以转为公务员,大部分人员会被分流。
事业单位转为公务员单位,一般情况下肯定会涉及到人员的分流,不可能全部事业人员都转为公务员。因为,事业单位成为行政单位后,大部分是作为行政单位的内设处室存在,而转换后的公务员单位是有严格的编制限制的,与原来的事业单位相比,编制会少很多。对于那些管理八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在领导岗位任职的事业人员肯定优先转为公务员。剩下的人员或者股级事业单位的人员,就需要通过公务员过渡考试,也就是会出现很多人竞争一两个名额的情况,通过考试的可以转公务员,通不过考试的自然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转公务员确实比较困难,有过渡考试的机会一定要把握住。
事业人员转为公务员主要通过公务员考录、调任、选任以及机构改革划转。前几种方式都是比较困难的,考录考察的能力要求更高,需要和 社会 上其他人员共同竞争;选任、调任就是职务提拔,对于很多人来说也不是容易实现的事情。而机构改革划转的机会更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如果有考试过渡的机会的话一定要抓住。我有几个朋友在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之前费了很大的劲都转不了公务员,结果去年机构划转时,通过考试顺利登记公务员。
总之,事业变行政单位后,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以转公务员,所以有过渡考试的机会一定要抓住。
全国党政机构改革在3月底前基本已经完成。涉及事业单位,行政类全部取消,绝大部分改为公益类,少部分整体转为行政机构或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原来在职在编人员就面临着分流安置,大致有几个方向:
1、置换为行政编制 。少部分事业编制人员根据职能需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构,在机构和编制总额范围内置换为行政编制。
2、保持编制现状划转 。部分参公人员随单位改革划到行政机关,受行政编制总额限制,无法拿出多余的行政编制用来置换,只能保持参公身份在机关任职,混编混岗使用。这一点在县区尤其明显,由于编制有限,很多事业单位归并或划转到行政机关后,虽然机构性质变了,但实际上只是挂个牌,做事的还是原班事业编人员。
3、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部分人员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后,如无岗位需要,其余人员按惯例全部安置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或根据职能需要,在总盘内分流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4、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岗位需求清理 。单位改行政后,原来的合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由于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将根据岗位需要进行清理整顿,避免超范围行使职权。
首先,你说的单位变为行政单位有点歧义,一般情况下,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是不可能变为行政单位,最多变为参公单位,但是还是事业编,只不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也不能变为行政单位,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行政编空余较多)才能转为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也不可能转为公务员,最多转为参公人员;参公事业编人员一般也不可能转为行政编,只有极少数人才会转为行政编。
2011年, *** 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和改革做了详细的说明,今天我们只说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转为行政单位。《意见》第11项“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明确提出:“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 *** 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这句话的大概意思也就是说: 一是一般情况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把行政职能划出去,只保留事业单位职能,编制还是事业编不变;二是某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把行政职能划出去以后,剩下的事业单位职能很少很少,那么就把这个事业单位撤销了,人员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还是事业编不变;三是某些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全部是行政职能,根本没有事业单位职能,那么这种事业单位可以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可以单独成立一个部门,是行政编。
一、参公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去年11月份,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挂牌,由事业单位整体转为行政机关”, 我登陆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官方网站上查了一下,确有其事,以前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参公事业编,2018年明确海南省粮食局为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据了解,海南省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也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了行政机构。请大家注意:我在网上查了查,截止目前, 全国只有海南省是这样改的,其他省市没有类似的例子,当然了,也可能有只是我没发现,希望知道其他省市有类似改革例子的朋友我们可以私信聊一聊, 探讨一下。之所以海南省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这样改革,我个人推测: 因为这次国家机构改革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精简机构、编制和人员,可能因为海南省省直行政编空编较多,所以才能直接划转为行政编,当然了人员也变为了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没转为行政单位,事业编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转为公务员。 2018年底, 辽宁省印发了《关于择优选拔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充实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的通知》(辽组通字〔2018〕43号), 《通知》大概规定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可以通过考试选拔到公务员岗位,这个考试可能比国考、省考要简单一些,并且对参考人员有严格的要求:2011年4月9日后未经公开 *** 、国家政策性安置进入的(主要指部队转业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这类改革的例子也很少,据我个人了解,好像全国只有辽宁省有这种政策,其他省、市在编事业单位人员要想考公务员必须通过国考或者省考。
三、承担执法类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参公事业单位。 2018年 *** 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5个领域的执法队伍,2015年 *** 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要组建城管执法队伍。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明确了 城管、市场、环保、文化、交通和农业等6个执法队伍,
根据2016年 *** 中央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第四大项“组织领导”第三小项“明确机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中已经明确:“ 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其他5类执法队伍建设都有类似文件类似规定,所以这类事业单位会转为参公单位,人员虽然还是事业编,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待遇、晋升、工资跟公务员一模一样。 注意:有些地市规定的很严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证才能成为执法人员,才能转为参公。
行政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两个性质不一样,行政单位是党政机关及 *** 行政职能管理机构。他们的编制是公务员编制,所需经费是由所在地财政全额拨款供养。事业单位是党政行政机关下属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机构,随着行政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的分离。行政机关单位不承担事业单位的事业职能,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单位的脱离去行政化。只有行政机关单位的人可以向事业单位流动外,事业单位去行政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不可能轻而易举地进入行政机关单位谋得一官半职,行政机关进入事业单位倒是大才小用轻而易举的事,事业单位想进入行政单位是难上加难搞得不好又得吃头再来。行政单位进人是逢进必考,你得报考相应的职位通过国考,政审,面试才能够获取相应的行政单位的编制!
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整建制改为行政单位的,原来工作人员有三种安排方式:一是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全部转为公务员。二是事业编制人员分流安置。原为事业编制的,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现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三是工勤人员分类安置。司机可能转为行政工勤人员,其他安排到下属机构。在人员分类日臻完善的今天,人员身份是非常难改变。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经过实名制登记,转变事业编制时,要承诺放弃公务员身份。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满心欢喜,以为自己的编制性质也可以随着单位的性质变更,置换成行政编制,自己成为公务员。但事实上,这种可能性非常小。那会怎么安置这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呢?
之一,更大可能是编制划转到新的行政单位,但编制性质维持不变。 我们国家实行机构改革、编制体制改革,都会有一个原则,那就是把很多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划归到同一单位进行管理,而总的编制将维持不变或减小。所以想要搭上改革的红利,而轻易的把事业编制转变成行政编制是不太现实的。我们这个地区进行过一个很大的机构调整,那就是整合了所有除公安之外的执法类职能,全部挂归到综合行政执法局来统一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肯定是行政单位,而且是执法类的行政单位,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才有执法权利。但即使如此,这次改革当中划归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去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划转的原则仍然是保持编制性质不变,保持待遇不降,未能转成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这些人员在新的行政单位工作到退休,自然减员,但新进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第二,次要的可能就是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安置。 只要是编制内的人员,一般 *** 都会妥善安排。如果新的行政单位容纳不下,就可能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一般也是接收其原来职能的单位。这样分流的原则也是保持编制性质不变,待遇不降。但到新单位之后能否发展还要看个人的努力。如果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般也可以选择申请提前退休,这样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一般都会给予批准。
第三,原来是参公事业编制人员,可能会慢慢过渡为公务员。 如果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比较充足,因为参公事业编制,实际上在工资、晋职晋级等方面是与公务员没有什么太大差别的,参公事业编制可能就会直接置换成行政编制。如果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不足,等退休人员或调离人员空出行政编制之后,参公人员可能会落编成为公务员。
第四,至于原来的临聘人员,可能接收也可能辞退。 目前临聘人员多数为劳务派遣人员,如果行政单位还需要这些人员作为补充,那么可能会维持待遇不变的接收。但如果行政单位不需要这么多人,那可能就会把这些人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安置。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对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并不一定是好事。因为如果不能转变成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那么在行政单位,他们将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或将失去晋升发展的机会。而极个别人员能够转变成行政编制,将获得更好的发展。
从问题来说,应该是由于该机构改革,单位性质转变了。 更大可能性就是事业单位或者参公事业单位转变为了行政机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有以下几种安排方式:
之一种,就是原单位的原有行政身份或者参公身份的人员 , 自然转为公务员身份 。这样人员身份与机构行政相一致,可以留在该单位继续工作,从事相应的行政业务或管理等。
第二种,就是原单位的事业身份人员 , 是不能根据机构性质的转变而直接转变身份的。这样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就是继续在该单位工作 。那么,就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模式, 工作继续干,身份不转变。这是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原则上是不允许的,是一种混岗的做法 。 另一种就是分流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 。
我是三百字,一个喜欢唠嗑的朋友。
从我所在省份来看,市一级只有参公单位变为事业单位的,没有发现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单位的。省一级也只是把参公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单位的内设处室,并没有把参公事业单位直接转变为行政单位,而且从现在的改革结果看,很多东西模棱两可,并没有呈现出最终的结果。县区一级很多本身就是事业单位,连参公都不是,就更没有什么变化了,主要是合并为主。
从省一级来看,原有的参公单位,比如某某局,裁撤后并入主管机关,叫某某处室。要是原单位人很少,基本上都能进处室,身份由参公事业单位身份转化为行政身份。如果人多,那么只有几个人能够转换身份,其他人老人老办法,身份不变化,但到处室参加工作,也有一些人分流到其他单位。省一级毕竟层级高,所以整体改革呈现出的态势还是比较好的,人员安排也还算比较合理。
但到了市一级就不一样了,市一级的改革结果基本上就是换块牌子。只有极少极少一部分幸运儿能够转换身份,到局机关参加工作。绝大多数人还是待在换了牌子之后的单位,干着原来一样的活。从身份上来讲没有变化,只是单位性质变了。在本轮改革当中,很多部门之间存在相互交换,但多是划编不带人。比如财政部门划了部分职能到农业部门,很明显,没有哪一个财政部门的人员愿意从一个强势部门到一个没人宠的部门工作,甚至财政部门在给编制的时候还会打折扣,所以农业部门最后只能拿两个空编,一个人也捞不着。不过话说回来,从弱势部门划到强势部门的职能,相关工作人员都挤破脑袋想要走,一个个争先恐后,使出浑身解数,生怕自己去不了。一般局机关会根据相关职能设立新的科室,但由于编制不够,所以不能够接纳参公单位原来的一些人,所以新成立的科室也是由原局机关的人员负责工作。而且市一级最喜欢干的就是本来在省里面是两三个处室的职能给合并到一个科室,说白了就是压缩人员。不管怎么讲,原单位的人员基本上是没什么变化的,只是说现在有点不清不楚,不知道以后会是什么样子。比如晋升途径,单位编制的核定增减。
到了县一级那就简单了,很多单位原来就是事业单位,根本与参公不沾边。连参公都不是,还谈什么转化为行政呢?所以很多都是把几个事业单位合并到一个单位,人员也随之流动。从工作内容来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但从职称评定来讲,应该还是有一些影响的。合并后人员增加,相关职称数也要重新核定,职称总数一般不会变化,但不同的职称数会有所调整。有人欢喜有人忧吧,一些人在原单位眼看就要晋升一个等级的职称了,而且没有别人跟他争。但是新单位成立后,很有可能会被别人抢了位置。而有些人在原单位由于单位职称数量的限制,已经到了天花板,新单位成立后,路子又活了。
兜兜转转终究还是那么些人,如果把所有人看成一个整体,其实是没有变化的,但把整体拆分成一个个的人,有人无动于衷,有人冷眼旁观,有人欢呼雀跃,有人垂头丧气。
在哪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要认认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得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资,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信任。
我是三百字,一个喜欢唠嗑的朋友。
单位变成行政单位,一般是在国家规定的文件内执行,国家规定了某项职能具体 社会 管理职能,就会改变单位的职能性质,原单位的人员,也会在规定的条件内进行身份转换,大多数单位会设置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划入公务员划参照公务法管理的队伍,还要参加过渡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会安排分流到 其他单位去,一般 *** 部门会妥善地安排好被分流的人员,这一点我们国家 *** 部门做到了人性化,不会像西方国家甩锅。
基层就业具体指的是什么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有哪些优惠政策?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如下 ①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②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③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④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⑤积极提供服务和帮助,但不直接负责就业。
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何规定?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贯彻党的 *** 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鼓励青年学生走深入基层、与工农群众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长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选聘名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中央组织部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 *** 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 18号),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各地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和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是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总的来说,就是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工作期满后自主择业,择业期间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有哪些优惠政策?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除在工作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外,对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 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时,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等。(具体参照各地当年出台政策)
什么是“特岗教师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06〕2号),各省结合教师队伍整体超缺编情况、学科结构分布等因素,经省 *** 同意,报教育部核准,面向全国 *** 高校毕业生到地区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特岗教师聘期3年。
毕业生参加“特岗教师”有何优惠政策?
“特岗教师计划”是有资金保障的。根据海南省2008年实施情况,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视实际 *** 人数核定经费,按每名特设岗位教师年工资性补助18960元。受援市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凡当地新录用同等学历公办教师年收入低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18960元执行;收入高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当地实际标准执行。高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 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 *** 、培训和资格认定等项工作省级所需的经费。市县级财政承担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间所需周转房的建设、维修费和3年期满后愿意继续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人员经费。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海南省“特岗教师”有如下优惠政策: (1)特设岗位教师享受《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训计划”要求的3年基础教学实践。 (3)特设岗位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聘用期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4)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愿意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有关市县应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本市县财政发放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对重新择业的,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和帮助。城市、县城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5)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受聘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海南省]海南公务员评职称,海南市县职称评聘](https://hi.nacaiwang.com/zb_users/upload/editor/water/2022-12-24/63a700fc0ceaf.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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