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海南省高等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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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师〔2014〕46号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420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评审适用政策
(一)继续推进海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海口市各单位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不得在岗位结构比例之外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正高级教师评审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下达指标后另行通知。未实行试点改革的按原有做法进行评审。
(二)高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36号),其中高校辅导员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关于海南省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13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15号),海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海口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其他市县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14号)。
(三)职称外语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职称计算机执行《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47号)。
(四)实行学术论文论著上网检索验证。各高校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各高校必须在检索页上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五)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职称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变更且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级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转评。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严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中专、中小学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高校其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七)奖项说明
1.教学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负责评审、批准和授予的奖项;省级教学成果奖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定的奖项。
2.科研奖项、课题(项目)。省级科研奖项、课题(项目)是指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科协等部门以省 *** 名义组织评定、立项的奖项、课题(项目),厅级科研奖项、课题(项目)是指由省级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立项的奖项、课题(项目)。所有科研课题(项目)必须出具由科研奖项、课题(项目)立项的审批部门出具课题(项目)的结题报告。
3.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本人或辅导学生参加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二等奖参照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三等奖执行。
4.中小学教师教学业务和论文评比,国家级奖项是指中国教育学会全国各教学专业委员会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所评奖项;省级奖项是指省教育厅和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所评奖项;市县级奖项是指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训院所评奖项。
二、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
(一)参加评审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申报人员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负责,并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是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省教育厅。
(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学校)要对出具申报人的班主任经历、支教等各类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及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申报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三、时间安排
中小学(幼儿园)、中专学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至7月31日。其中:7月10日至7月15日受理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省属企事业单位材料;7月16日至31日受理各市县材料。8月1日至10日对中小学(幼儿园)、中专学校申报材料进行整理。高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至25日。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请各单位按时报送评审材料(材料报送地址另行通知),逾期不报或逾期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以受理。
四、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琼财非税〔2008〕26号)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210元/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320元/人。评审费为申报个人支付,各市县、学校按标准集中代收,并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交纳,由省教育厅开取正式发票(以市县或学校为单位),上交省财政厅国库帐户。
各市县、单位必须将本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督促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上报材料。
联系人:李霞,联系 *** :0898-6523687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7日
文章来源于易贤网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之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余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之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不同范围的工作,两者所评职称互不套改或转换。但是,凡符合条件者,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并不影响其向有关 *** 部门申报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第四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第五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农业生产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考虑已达到的科技文化水平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技术员、助理 *** 、 *** 、高级 ***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等级前标明专业类别。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技术员:
(一)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或者初中毕业后参加15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之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或经营管理,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群众好评。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助理 *** :
(一)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协助 *** ,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三)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四)取得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良好。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 *** :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中学以上毕业学历,或高中毕业后参加300学时以上中等农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 *** 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 *** :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 *** 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 *** 职称4年以上。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或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2007)
一、将第三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二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对对藏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二、将第二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三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服务,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三、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坚持藏语言文字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弘扬藏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充分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四、第六条“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一语修改为“要努力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藏语言文字”修改为“也要积极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五、第二章标题“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修改为“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六、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县人民 *** 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管理和监督藏语言文字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州、县 *** 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行政执法工作。”七、将第七条第二款1-6项调整增加为第八条(一)--(八)项,内容修改为“(一)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二)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计划和具体措施;(三)检查和指导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公务运用和市面运用等工作;(四)推进本地区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搜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五) 组织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六)承担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和指导工作;(七)依法检查、督促、规范社会用文中藏文字的使用;(八)协调各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即:“自治州各级人民 *** 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九、第三章标题修改为“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十、第八条调整为第十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司法、工商、税务、物价及金融、保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行业中加强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十一、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制定和发布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政策法规、各类重要文件及学习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十二、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内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名称、说明书、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价格表、票据等,根据需要使用两种文字”。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自治州内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必须准确、规范、协调。其排列顺序为藏文在上,汉文在下;藏文在左,汉文在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即“自治州内涉及的两种语言文字翻译名称须报同级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定”。十五、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有规范、标准的藏文客户服务提示用语。在办理业务时,客户有权用藏文签字”。十六、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聘时,应当提供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十七、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比、考核、晋级、晋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高级职称海南属于什么人才
通常海南职称评聘的高级职称就是指副高。
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海南职称评聘,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海南职称评聘,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更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
海南特岗教师的待遇怎么样啊!
3000-8000左右。
省 *** 办公厅正式印发《海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支持计划》明确建立乡村教师表彰奖励制度。省,市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支持计划》提出,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提高乡村学校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我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乡村学校教师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在原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提高3%-5%。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教育公共知识主要考查报考人员对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新课程改革和教师道德修养等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专业基础知识分设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英语,中学语文,中学数学,中学英语,化学,物理,生物,地理,历史,政治,思品,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心理,特殊教育等19个学科,重点考查考生适应中小学教学需要的学科专业基本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养和学科教学基本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岗教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海南省今年 *** 600名特岗教师6月12日起报名
海南省气象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全局性会议计划管理和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气象科普的管理、组织协调;负责政务信息、文秘、机要、保密、目标管理、宣传、综合档案、 *** 、安全生产、外事、办公自动化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计划及有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局后勤保障中心。 应急与减灾处(海南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组织拟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服务发展规划、农业气象及专业气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气象服务业务管理工作;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承担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管理。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台(预报服务部分)、海南省气象服务中心、海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海南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 。 观测与 *** 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布局规划;负责气象信息 *** 的规划布局和管理;负责综合气象观测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建设的管理、指导;按照职责权限审核气象台站调整计划;负责气象装备技术保障业务管理;负责无线电频率管理;负责拟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信息中心、海南省气象探测中心 。 科技与预报处(气候变化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气象预报、气候预测业务发展规划;负责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业务,气候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建设的管理、指导;组织协调灾害性天气联防;负责气象科研工作的管理;组织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组织协调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负责气象资料开发应用的管理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台(预报业务及科研部分)、海南省气候中心、海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 。 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协调以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为基础的气象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落实省级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工作;负责全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财务、统计、 *** 采购等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气象部门资金账户管理,监督部门各类资金支出情况,检查、分析部门各类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并指导基层气象台站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全省气象部门财务核算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人事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气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省气象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及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省气象系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职称评聘、人事档案、干部录用调配、考核、奖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各项人事改革和管理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局培训中心 。 政策法规处(海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负责气象法规拟定及监督实施、规范性文件法核、气象行业管理、气球施放管理、防雷减灾管理、气象标准化管理和综合调研等工作;负责气象法制事务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气象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负责防雷、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认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防雷中心 。 监察审计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全省气象部门效能监察、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党风政纪教育和党内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和申诉工作;加强行风建设指导;负责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廉政文化建设以及接待和处理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检举等来信来访工作 。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气象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组织安排资质、人影组织资格及其他气象行政许可(审批)的现场勘察、检测、检验、鉴定、专家评审、听证、培训、考核、认定等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气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办法、审批流程和审批程序及各项制度;统一调配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的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按照法定期限完成行政许可(审批)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执法或管理部门对管理相对人遵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本部门与省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 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承担省局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推进气象部门党的建设,指导市县气象局的党建工作;负责省局机关工会、妇女、共青团、青年、侨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侨务工作,归口管理省级机关、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全省气象部门青年工作。承办省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气象部门党建、群团工作;指导全省气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和气象文化建设;指导检查全省气象部门中心组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工作 。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全省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全省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负责省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 海南省气象台
*** 和发布全省范围内中期、短期、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海洋水文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向省委、省 *** 、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气象服务;为重点工程和重大社会活动提供气象保障;对市、县气象台站提供天气预报业务技术指导;开展天气预报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 海南省气候中心
负责 *** 和发布气候、气候变化等预测服务产品和信息;承担气候应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大气环境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研究和开发;对市、县气象台站提供相关业务技术指导 。 海南省气象信息中心(海南省气象档案馆)
负责气象信息 *** 建设和维护、气象信息传输与共享、气象信息 *** 实时运行和监控、气象资料质量控制与管理、系统开发等工作;承担省气象档案馆的日常工作 。 海南省气象探测中心
负责全省气象装备保障业务与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气象计量检定、技术监督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全省气象综合观测系统的运行监控、技术保障与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大气探测技术、 *** 的试验、研究工作 。 海南省气象服务中心
负责发布全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全省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加工 *** ;负责省级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负责行业和专项气象服务;负责公共气象服务效益评估和公众满意度调查;负责气象影视节目 *** 、专业气象服务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市、县公共气象服务业务指导;承担省级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公共气象服务技术和产品研发;承担气象频道本地化管理实施工作;参与全省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负责中国气象报记者站日常工作 。 海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海南省热带农业气象中心)
负责 *** 和发布热带农业气象、生态气象、卫星遥感等预测服务产品和信息;对市、县气象台站提供相关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气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 海南省防雷中心
负责雷电监测预警专业服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检测、防雷装置检测、雷电防护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工作等工作;向社会提供雷电防护技术服务 。 海南省气象局后勤保障中心
负责省气象局大院和永庄大院土地、办公用房和住宅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房产、公共设备、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修缮工作,饮食卫生、饮食安全和餐饮保障服务工作,水电、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环保、防疫、卫生、绿化等物业管理工作,节能管理工作;承担省气象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户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海口市、区、街道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及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 海南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负责省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资金往来、会计和税务业务;负责监督、审核各单位财务活动;承办各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承担会计档案工作;承担财务分析、财务报告工作;承担财务核算软硬件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 海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
承担海南省气象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承担气象科普工作;承担《海南气象》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气象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防雷、施放气球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及认定工作 。 海南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
承担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的管理工作;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现代化建设和科学研究;收集、统计上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评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作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对市、县气象台站提供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指导 。 海南省气象局培训中心
承担面授教育培训和远程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在职教育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远程教育网的运行和监控管理 。 儋州市气象局 琼海市气象局 文昌市气象局 万宁市气象局 东方市气象局 五指山市气象局 澄迈县气象局 临高县气象局 定安县气象局 屯昌县气象局 琼中县气象局 昌江县气象局 白沙县气象局 乐东县气象局 保亭县气象局 陵水县气象局 海南橡胶气象台 海南农业气象大丰试验站 海南农业气象保亭试验站 海南农业气象南滨试验站 海南农业气象东和试验站 海南农业气象西庆试验站
![[海南省]海南职称评聘,海南职称评聘制度](https://hi.nacaiwang.com/zb_users/upload/editor/water/2022-12-17/639cc308376ec.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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