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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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指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第三条 省人民 *** 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统计工作。
市、县、自治县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及其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的工作,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与讨论有关政策,研究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充分发挥统计的咨询、服务、监督功能。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统计机构,逐步实现全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现代化。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 *** 应当在编制内配备专职或者 *** 统计人员。乡、民族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乡、民族乡、镇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市、县、自治县人民 *** 统计机构领导。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以及街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 统计人员。统计业务受所在地人民 *** 统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统计岗位证书》。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统计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岗位证书》由省人民 *** 统计机构统一印制。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以及具有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调离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第十条 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检查员由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或各主管部门委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发给《统计检查员证》。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统计检查员证》。
统计检查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以拒报论处。第十一条 全省性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案,由省人民 *** 统计机构单独或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各级人民 *** 工作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案,由各部门统计机构制订。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报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涉及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必须报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
各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 *** 统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需要补充少量指标的,应当依法报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第十三条 建立统一标准的省、市、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名录库的建立,应当通过基本单位普查和行政登记方式进行。各有关行政登记机构必须把行政登记资料输送到统计信息 *** ,统计机构利用行政登记资料,修订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各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由本行政区域人民 *** 统计机构管理,统计机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发表统计公报或者统计信息。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工作部门公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报经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核定。
新闻、出版单位及各种传播媒体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应当经人民 *** 统计机构核准。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2013修订)
之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统计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能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建设全省统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统计信息互换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 *** 同意,可以配备 *** 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 *** 统计机构指导。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置统计协管员或者指定人员,开展统计工作。
各类园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或者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任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以及具有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统计人员变动,应当及时补充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循精简原则。通过行政记录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不得重复;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与该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 *** 、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报经审批:
(一)由省人民 ***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由市、县、自治县人民 ***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
(三)由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后,统计机构和制定机关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
海南经济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海南经济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经济师考试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师报考要求的经济专业人员,均有资格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根据级别的不同,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1、初级经济师
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2、中级经济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中专、职高或技校毕业,取得初级经济师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3、高级经济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4)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之一及其对应的相关工作年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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