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级别的职称更高?

综述海南模范职工职称:优秀教师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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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outstanding teacher)海南模范职工职称,教师中优秀成员的荣誉称号。

奖励:

一般经过认真的考核和民主评选海南模范职工职称,由 *** 或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工会等审批海南模范职工职称,授予这一称号海南模范职工职称,并适当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其中特别优秀者可定为模范教师、劳动模范或特级教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秀教师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要求

1、各评选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申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把评选申报的过程作为学习先进、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的过程。

2、基层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票率达不到75%的不能申报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3、优秀工会工作者的评选对象是各级工会专职干部,其中,各申报单位推荐的厅局级工会干部不得超过10%。各地向社会公开 *** 的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纳入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范围(组织员、协理员、助理员、工会主席等),本人事迹突出,贡献较大者,可以申报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

4、评选申报的全国优秀工会之友,主要是推荐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省(部)级、市(厅)级党政领导干部。

5、评选申报的工会积极分子须是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车间(科室)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正副小组长、小组干事;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技协会员、职工俱乐部工作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广播员、电影录像放映员、各种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的领队和教练员;由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等。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农民工工会积极分子应予推荐申报。

6、驻会各全国产业工会的申报表彰名额主要用于中央单位在京无主管的基层工会。申报其他基层工会应与该单位所在地方工会沟通协商。与地方工会重复申报的集体和个人,其名额不予补发;推荐的基层工会不具有省部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不予批准,名额不调剂、不补发。集体和个人申报登记表上报前须加盖有关省(区、市)总工会印章。

[海南省]海南模范职工职称,海南职称样本

海南省卫生系统高级职称的比例是多少?

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为67%,学院教职工总人数为49人,其中专任教师39人,教辅人员6人,行政、辅导员4人;正高9人,副高24人,所以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为67%。

海南省人民医院的医院荣誉

收费太狠了,你是土豪你可以去,我一个枪钉打进了小腿肚,交了两千住院费后到急诊科,哪个白狼医生跟我们说,你们以为这是很简单的手术是吗,两千块有什么用。我说不就是开个口拔出钉子,打点消炎药。他说哪做手术时就你来教我咯。

海南省工会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本省各级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不得因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或者担任工会职务而解雇、解聘、辞退以及作出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条 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加强对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法制教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五条 在本省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础工会工作。

本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的同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在设立或者开业、投产时,应当同时建立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必须在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可以指导、帮助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组建工会。第六条 省、市、市辖区、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八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经依法建立,不得擅自解散。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

凡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订的员工手册、厂规或者劳动制度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规定,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纠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二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用工、工资、奖惩、工时、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定额等方面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或者业主进行对等协商谈判。

企业在拟定工资制度和年度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物价指数、劳动力资源状况等变动因素,向企业提出工资要求。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制止企业、事业单位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行为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工会应当帮助受害职工向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因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解聘、辞退职工,或者对职工有歧视性对待的,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