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评议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代表评议工作海南洋浦中级职称公示,推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海南洋浦中级职称公示,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海南洋浦中级职称公示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评议,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 *** 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代表评议应当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参加各项评议活动,遵守评议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代表的评议工作,并提供帮助。第六条 代表评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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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级人民 *** 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本级人民法院;
(三)本级人民检察院。
省人大常委会除组织代表评议前款规定的评议对象外,还可以组织代表评议省人民 *** 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开发区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七条 代表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推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重大案件、事件的办理或者处理情况;
(六)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进行评议监督的议案或者建议。评议监督议案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国家机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评议监督的建议。第九条 代表评议可以对被评议单位的全面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就被评议单位在某一时期或者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由人大常委会在年度工作安排中确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专项作出决定。人大常委会确定或者决定被评议单位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代表评议的时间、内容和 *** ,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评议时,可以结合对其任命的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同步进行。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也可以采取上下结合、同步组织评议的办法进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 *** 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时,可以建议有关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相应部门进行评议。第十一条 代表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也可以由临时设立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统称评议工作办事机构)。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评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部分上一级或者下一级人大代表参加评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议工作,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和评议参考意见。
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一般分成若干评议小组开展工作。评议小组的成员及负责人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代表评议后,应当在评议工作开始的30日前将评议的有关事项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评议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评议,应当向社会公示被评议单位,广泛征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被评议单位工作的意见。
评议工作办事机构应当将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意见整理印发全体参评代表。第十五条 代表评议小组根据评议的内容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及有关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调查。
人大代表进行评议调查时,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和查阅相关材料及有关案卷等方式。需要调阅案卷的,应当经人大常委会分管评议工作的领导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注意保密,保持案卷完整无损。
人大代表进行评议调查时,被评议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给予配合。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的决定(2003)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任免案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依法公正行使权利。”二、第三条之一项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 人选,决定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人选。决定 *** 检察长,须报更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项修改为:“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决定任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项修改为:“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三、第五条修改为:“提请审议的任免案、辞职请求,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任命案应当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属于提拔任用的人员,应当附考察材料;属于平级任用的人员,应当附主要表现材料。免职案应当同时附送情况说明。”四、第七条修改为:“主任会议或其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验,必要时,可对其执法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其法律知识测验结果和调查情况提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五、第十三条之一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担任 *** 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六、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职务无变动的,不重新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重新任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职能没有改变的,不重新任命,但应当换发任命书;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14)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第六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三、删去第十条之一款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和第三款、第四款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四、删去第十八条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 *** 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二)省之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的负责人;
(三)省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四)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调整至第五十二条,作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七、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八、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反馈省人民 *** 。”九、将第三十二条之一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将第二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十、将第三十三条之一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之一款中的“省人民 *** 领导人员”修改为:“省人民 *** 组成人员”。十二、将第四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 *** 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之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十三、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按表决器方式、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海南洋浦中级职称公示,结合本省实际海南洋浦中级职称公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 人选,决定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决定任免省人民 *** 其海南洋浦中级职称公示他组成人员;
(四)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
(五)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决定任免和任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 *** 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更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五条 提请审议的任免案、辞职请求,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任免案同时附送干部任免的有关材料。第六条 任免案以及有关材料,由主任会议或其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审查。
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任免案的情况介绍,也可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审查任免案的书面报告或者其海南洋浦中级职称公示他材料,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七条 主任会议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测验。测验结果提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第八条 任免案、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 *** 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回答询问。
对委员们审议任免案提出的问题,可以通知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派人解答或者说明。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如果发现拟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需要查明,可由主任会议决定该任免案暂不提交该次会议表决。由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该任免案是否提交另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
表决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可以分别采用合并表决的方式表决。
表决免职案或者接受辞职,采用按表决器或者举手方式合并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任免案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不得另提他人。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亲自行使表决权,不能委托他人表决。
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第十二条 对提请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在该次会议后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但同一职务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被提请任命担任同一职务。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担任 *** 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
拟任免的人员未经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不得到职或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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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不会随着包裹、快递进行移动、传播,所以快递包裹是可以收的。
在收快递时、面对快递员,要保证一定的距离,不光是快递人,人与人交流要确保一米五以上的距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让快递员把包裹存放在快递柜中,避免与快递员直接接触,个人外出去取件时,一定要做好防护,戴口罩,再出门取快递,如果快递员直接送货到家门,取件时也要戴口罩,并把收回的快递包裹外包装进行消毒。
疫情高风险区注意事项
境外入境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保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隔离和健康管理工作。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等情况。就医途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为避免被感染,减少或不坐公共交通工具是明智的选择,可以采取骑行、自驾或者步行等安全的出行方式。出行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全程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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