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才引进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海南人才引进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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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申请对象之一的人才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一城镇(包括海口)申请落户:1.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 *** 职业资格的人才。4.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5.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10%的创新人才。6.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7.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1.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 *** 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2.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 *** 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3.申请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的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合同)。落户海南条件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1.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2.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海南省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⑴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一)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有良好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

2、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3、获博士学位,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

(三)外语、计算机等条件

1、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2、职称英语合格证书

3、取得助理工程师之后历年度考核表

4、资格证书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产品奖、优秀设计奖等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本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 *** 、新材料,经市以上相关方面专家鉴定认可;

4、设计、施工或在设备的运行和维修中,解决较大技术难题,经市以上相关方面专家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贡献者;

5、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骨干。

(五)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之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⑵ 海南省2010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海南外地地高级工程师资格如何认证

海南外地地高级工程师资格认证如下

海南允许外省中级以上职称在海南落户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去派出去带以下材料即可办理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 ***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南省]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海南省入户高级职称公示

海南落户最新政策2022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的,提交相应材料,可在我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应届高校和职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海外留学生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 *** 以上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 ***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南省人才落户条件新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 *** 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法律依据: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海南省人民 ***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省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省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 *** 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 *** 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 *** 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 *** 确认。市县人民 *** 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告本市县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九条 引进人才根据条件要求,分别持下列证明资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资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市县人民 *** 的确认意见书。

第十条 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 *** 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第十一条 以上各条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

第十二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省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要加强对人才落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 ***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