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类副高职称评审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海南省高级农艺师职称评审,下同)职务两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任高级农艺师四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任高级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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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海南省高级农艺师职称评审的推广课题。

2、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广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指导国家重大推广项目。

4、培养出较高水平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有培养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2、获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之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三篇),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扩展资料:

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更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职称(Professional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

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海南省高级农艺师职称评审;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海南省高级农艺师职称评审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级职称

高级农艺师职称评审条件,高级农艺师评审条件有哪些

您好,可以安排农艺方面的职称论文,国家专利,学术专著出版等,专门用于评高级职称,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之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余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之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不同范围的工作,两者所评职称互不套改或转换。但是,凡符合条件者,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并不影响其向有关 *** 部门申报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第四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第五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农业生产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考虑已达到的科技文化水平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技术员、助理 *** 、 *** 、高级 ***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等级前标明专业类别。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技术员:

(一)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或者初中毕业后参加15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之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或经营管理,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群众好评。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助理 *** :

(一)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协助 *** ,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三)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四)取得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良好。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 *** :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中学以上毕业学历,或高中毕业后参加300学时以上中等农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 *** 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 *** :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 *** 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 *** 职称4年以上。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或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高级农艺师评审条件

高级农艺师评审条件

之一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育成当地1种作物优良品种,或2个以上优质、高产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主要作物或1种主要作物2项以上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或参加当地1种主要作物规范化、模式化、集约化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始研究与推广应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优质商品基地或无公害生产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研制、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0、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订本地区土地利用、农田保护区、农田基本建设及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规程,提出利用建议、改良土壤肥力意见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2种以上复混(合)肥料的配方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复混(合)肥、精致有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本地区(县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它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的主持或主要参加人。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订和推广1种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作物无农药残留的病虫草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主持当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主持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推广2种以上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或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2项以上的改进。

9、主持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究开发1种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 *** 。

10、主持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市级以上农药质量监测或农作物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务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4项以上者。

4、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2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负责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第三条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省、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订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引进的2个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评审认定的优质、名牌产品证书。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产品的产量与与不低于当地应用品种,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

8、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

9、主持市以上的种子、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表彰;或至少对1种主要分析 *** 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或采用推广。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技术培训、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

(二)从事土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开发的肥料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订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并对当地制订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订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利用建设、改良、修复措施等建设被同级 *** 采纳实施,实施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产量较改造前提高10%以上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改善。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或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表彰;或对检测、分析 *** 提出1种以上的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开发的复混(合)肥料、精致有机肥、有机无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至少有1种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准产登记许可证,允许进入流通市场,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研制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8、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订的植保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发布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短、中、长期发生量、发生期预报准确率有三年以上分别稳定在90%、80%、70%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可提高准确率5%以上,提前预报期3天有上或提高工效20%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订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防治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当地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或在一个县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订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7、主持进行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对至少1种主要的分析检测 *** 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认可或采用。

8、主持研究制定的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其产品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农药残留量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少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咒,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订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参与负责规划、实施3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10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50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40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1500吨以上。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15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15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8、在县以上范围内或5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 *** 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年增10%以上,蚕农增收15%以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总结了2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进行理论分析与概括,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四条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和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之一作者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

(四)本人主要撰写的地市级本专业较高水平(五万字以上)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

[海南省]海南省高级农艺师职称评审,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职称评审结果公告